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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适合谁这是申请人本人就撤回归化申请后先申请永住许可提出的咨询。
申请永住许可本身是可以的。不过,赠与税之事涉及多个年度,且最近一次是令和7年(2025年)度,因此我认为最好从一开始就披露,并简要说明经过。还需要注意,按照现行指引,即使在申请时已经缴纳,只要没有在最初的缴纳期限内履行,原则上都会被作消极评价。
这是申请人本人就撤回归化申请后先申请永住许可提出的咨询。
申请本身是可以的,但缴纳延迟有可能在审查中被作消极评价。
申请本身是可以的。不过需要注意,缴纳延迟有可能在审查中被作消极评价。
由于涉及多个年度且包含最近的年度,我认为最好从一开始就披露,并简要说明经过。
虽然不看案件整体难以判断,但即使25年间在其他方面都有良好的在留记录,赠与税之事涉及多个年度,且最近一次是令和7年(2025年)度,因此我认为最好从一开始就披露,并简要说明经过。
如果没有在最初的缴纳期限内履行,原则上会被作消极评价。
现行指引的规定是:“关于公共义务的履行,即使在申请时已经纳税(缴纳),只要没有在最初的纳税(缴纳)期限内履行,原则上都会被作消极评价。”重要的是在理解这一点的基础上,考虑如何应对。
申请本身是可以的。不过,缴纳延迟有可能在审查中被作消极评价。
如果涉及多个年度且包含最近的年度,我认为最好从一开始就披露,并简要说明经过。
按照现行指引,即使在申请时已经缴纳,只要没有在最初的缴纳期限内履行,原则上都会被作消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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