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日语原文的翻译。两者有出入时,以日语原文为准。 阅读日语原文(日本語版を読む)
即使处于出国准备期间(在留资格「特定活動」・30天),提出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的申请本身,在法律上是可以的。但实务上的门槛非常高,需要慎重且迅速地应对。能否以书面材料说明“留在日本的强烈合理性”是分水岭所在。
一位获授30天出国准备期间的人士前来咨询,是否还有留在日本的途径。
这是为准备离开日本而给予的30天宽限期。
力士引退后,所属的相扑协会会报告在留资格「興行」活动结束,作为离开日本的准备期间会给予30天的宽限期。这就是在留资格「特定活動」(出国准备期间)。
这一期间以“出国”为前提,但入管法上并没有禁止申请变更为其他在留资格的规定。申请这一行为本身是可以的。
由于无法适用特例期间,需要在30天期限之前出结果,或者先行出国。
这是最重要的注意点。通常的就劳在留资格等更新・变更申请,如果在期限之前提出申请,会适用最长可停留2个月的“特例期间”,直到结果出来为止。
但是,规定该特例期间的入管法第20条第6項明确写明“但被指定30日以下在留期间者提出申请的情形除外”。出国准备用的在留资格「特定活動」在留期间会被指定为30天或31天,因此若被指定为30天,就不适用该特例期间。也就是说,日程会变得极为紧张:要么在30天期限到来之前出审查结果,要么必须在期限到来之前先行出国。
“30天”这只时钟不会有片刻停止,会一直走下去。如果要行动,就需要在今明两天内决定方针。
能以书面材料疏明留在日本的强烈合理性的情况。
出国准备期间内提出的变更申请,会被以“明明已经决定要回国,为何事到如今又改变心意”这样严格的目光审视。不仅要提交材料,还必须疏明(说明)不得已的事由及留在日本的强烈合理性。
实务上,先行回国后再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更为稳妥。
即使希望继续留在日本,与其勉强争取在30天以内完成变更,不如按照以下流程,很多情况下会更为稳妥,也不会给之后的审查带来不良影响。
接收方的准备、事前咨询、护照剩余有效期,共3点。
在没有具体就职单位或结婚计划的状态下,仅因为“想留在日本”而提出申请,只会提高非法滞留(逾期停留)的风险,并不推荐。请先明确“接下来想取得哪种在留资格”,并确认为此所需的材料是否现在手头就能齐备。
本文基于2026年4月时点的信息撰写。最新的运用请以出入国在留管理庁的告示或专业人士的确认为准。
申请这一行为本身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入管法上没有禁止在出国准备期间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但实务上的门槛非常高。
不能。规定特例期间的入管法第20条第6項明确写明“但被指定30日以下在留期间者提出申请的情形除外”。出国准备用的在留资格「特定活動」在留期间会被指定为30天或31天,若被指定为30天则不适用特例期间,需要在30天期限之前出结果,或在期限之前出国。
从日本国内的企业获得内定的情况、与日本人结婚的情况、变更为基于告示的在留资格「特定活動」的情况等。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以书面材料疏明留在日本的强烈合理性。
有。即在30天以内先行回国,在日本一方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交付,取得后在当地的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馆申请签证并再入境的流程。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性信息。出入境与在留相关规定会有变动,审查结果也因个人情况而异。请确认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 的官方网站,或向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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