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日语原文的翻译。两者有出入时,以日语原文为准。 阅读日语原文(日本語版を読む)
即使上陆拒绝期间届满,过去的犯罪记录和第1次未申报,仍可能在之后的审查中被纳入考量。第3次申请中,首先确认第2次不予许可的理由,然后用客观资料展示反省与更生、生计前景、婚姻的可信度,是关键所在。
在妻子的上陆拒绝经历、2次不予许可与丈夫休职的情况叠加下,关于如何推进第3次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 (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 的咨询。
并非仅凭期间届满就能自动获准入境日本。
即使上陆拒绝期间届满,也并不意味着自动获准入境日本。过去的犯罪记录、曾被处以上陆拒绝这一事实本身,在之后的审查中仍可能被纳入考量。
尤其是在审查“素行是否善良”的在留資格「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的审查中,过去的犯罪记录会被严格评估。
会被视为试图隐瞒事实,成为损害可信度的因素。同时,确认第2次不予许可的理由是当务之急。
第1次申请时未就盗窃罪进行申报,会被视为“没有如实告知”的印象,是损害可信度的行为,在今后的申请中也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在此基础上,准确掌握第2次不予许可的理由,是制定今后申请方针中最重要的一环。可以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请求,或在窗口询问具体理由。这样可以了解到底哪里不足,哪一点被视为顾虑。
在维持生计的能力和生活基础的稳定性方面会被慎重判断,但也可能作为人道方面的情况加以说明。
这种情况,可能会在“维持生计的能力”和“在日本生活基础的稳定性”这两点上被慎重判断。
另一方面,身体不适也可能作为呼叫妻子来日的人道理由被纳入考量。如果医生判断妻子在身边对治疗、康复是不可或缺甚至值得期待的,需要明确传达这一点。
逐一化解过去不予许可的理由,用客观资料展示生计、婚姻的可信度、人道方面的情况。
理论上可以考虑,但门槛较高,将精力集中在在留資格「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的认定申请上更为现实。
首先,在留資格「特定活動」(Designated Activities) 并不是配偶通常使用的在留資格。根据入管法别表第二,永住者的配偶原则上为在留資格「永住者の配偶者等」(Spouse or Child of Permanent Resident),定住者的配偶原则上为在留資格「定住者」(Long-Term Resident)。「特定活動」只有在离婚后等无法满足上述在留資格要件的例外情况下,才会按个案逐一判断是否可以考虑。
即使能以其他在留資格入境,之后申请变更为「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时,过去的犯罪记录、上陆拒绝经历、维持生计的能力都会被重新严格审查。如果导致上次不予许可的理由没有得到化解,变更也很可能同样不予许可。
因此,首先将全部精力投入在留資格「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的认定申请,彻底做好准备,才是最现实的道路。
在已有2次不予许可的情况下,如果凭自己判断反复申请,反而可能使情况更加困难。请从准备阶段起就向我们咨询。
不一定。并非仅凭期间届满就能自动获准入境,过去的犯罪记录和上陆拒绝的事实在之后的审查中仍可能被纳入考量。
可以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请求,或在窗口询问具体理由。这是制定今后申请方针中最重要的一步。
可以申请。但由于维持生计的能力会被慎重审查,需要用客观资料展示休职期间的收入、复职后的前景、存款与资产、亲属提供援助的可能性等。
需要提交与过去犯罪记录相关的资料,以及记述反省之意的详细上申书。同时准备能展示此后生活状况、经济状况良好的资料。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性信息。出入境与在留相关规定会有变动,审查结果也因个人情况而异。请确认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 的官方网站,或向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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