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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适合谁一对以「留学」在留资格来日的外国人夫妇提出的咨询。
把责任归咎于中介机构或顾问的说法是不成立的。申请始终被视为申请人本人的责任。必须如实申报实际的婚姻状况,并附上明确说明并非故意进行虚假申报的反省说明,然后办理更新申请。
一对以「留学」在留资格来日的外国人夫妇提出的咨询。
不可以。申请始终被视为申请人本人的责任。
不可以。即便送出机构或顾问在实际操作中代为办理了申请手续,申请始终被视为在申请人本人的责任之下进行的。
“不知道”“是中介的责任”这类始终停留在不知情、归咎他人的说法是不成立的。首先,最低限度应表明并非故意为之,在此基础上,还需要附上明确说明“究竟是在为何事道歉”的反省说明。
这是因为人们认为这样可以减轻经费支付能力的证明负担,并使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COE)的交付更快。
这是因为人们认为,以未婚身份申报,经费支付能力的证明负担会更轻,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COE)的交付也会更快。
一般来说,与已婚相比,以未婚身份申报时经费支付能力的证明负担较轻,而且入境后为配偶申请「家族滞在」COE的时间也会推迟。对申请人而言,这不仅能减轻证明经费支付能力时的负担,还会被认为不容易让人觉得是打着「留学」的名义、却早早以「家族滞在」呼叫配偶来日,也就是移民计划第一步那样的状况,从而更容易获得许可——这样的好处被认为是存在的。实际效果究竟如何并不明确,但由于在道理上似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才会出现这种错误的申请。
如果被认定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将影响更新以及家人的接来。
到了COE申请阶段,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便会产生这样的疑虑:“过去的申请,是否是为了获得上述好处而进行的虚假申请?”如果这被判定为属于以偽りその他不正の手段(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情形(入管法22条の4第1項1号・2号・3号),则会产生以下风险。
如果已经有孩子,若不在此时点明确说明事实,今后接来孩子几乎将成为不可能。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对这种事后才披露事实的做法极为反感,因此需要谨慎应对。
如实申报实际的婚姻状况,并附上表明并非故意为之的反省说明。
如实申报实际的婚姻状况,在表明并非故意为之的基础上,附上明确说明“究竟是在为何事道歉”的反省说明。“不知道”“是中介的责任”这类始终停留在不知情、归咎他人的说法是绝对禁止的。
实际上,获得许可的案例被认为并不少见,但本文所述的应对方式今后可能会长期影响在留资格申请的整体审查,因此这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复杂申请。
顺从学校的意向只会加大风险。申请的结果由申请人本人负责。
顺从学校方面的意向、继续进行虚假申请,只会加大风险。申请的结果始终被视为申请人本人的责任。
有些学校可能一方面希望获得以未婚身份申请所带来的效果(例如在籍资格的持续等),另一方面又不愿为因虚假申请而获得的好处承担责任。然而,申请始终被视为在申请人本人的责任之下进行的,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需要自行承担后果的场景:要么承担持续虚假申请的风险,要么承担因如实申请而可能不予许可的风险。如果选择走如实申请这条路,全力支持这一过程正是行政書士的职责所在。
是的。即便送出机构或顾问等在实际操作中代为办理了申请手续,该申请始终被视为在申请人本人的责任之下进行的。
虽然没有固定的格式,但需要具体说明事实关系与经过,并避免使用“不知道”“是中介的责任”这类始终停留在不知情、归咎他人的表达,同时附上明确说明究竟是在为何事道歉的反省说明。
有可能会产生影响。即使本人未被认定为故意,配偶的「家族滞在」认定申请的不许可风险也会提高。如果已经有孩子,一旦错过明确说明事实的时机,将来接来孩子有时会几乎变得不可能。
申请结果的责任始终在于申请人本人。顺从学校或工作单位的意向、继续进行虚假申请,只会加大风险。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性信息。出入境与在留相关规定会有变动,审查结果也因个人情况而异。请确认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 的官方网站,或向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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