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日语原文的翻译。两者有出入时,以日语原文为准。 阅读日语原文(日本語版を読む)
更新时,原则上只要在“作为签证依据的主要公司”满足要件即可,并不要求第2家公司也达到同样的规模。不过在实务上,将营业额、费用、资本金集中到1家公司的“事业整合”,是风险最低、最合理的做法。
一位经营2家公司、两家资本金均不足3,000万日元(3,000万円)的人,就下一次更新应如何应对前来咨询。
没有这个必要。只要主要从事经营活动的那家公司满足规模要件,从法律上说就可以更新。
首先,正确梳理一下资本金3,000万日元(3,000万円)的问题。
2025年10月(令和7年10月)的修改中,资本金500万日元(500万円)以上的标准,出于促进投资的考虑,被提高到了“3,000万日元(3,000万円)”。同时,雇用1名以上常勤职员也成为了要件。资本金・出资总额3,000万日元(3,000万円)以上,与常勤职员1名以上,两者不是可以二选一的关系,而是都必须满足。请注意,并不是说“雇用1名常勤职员,资本金就不需要3,000万日元(3,000万円)了”。
「経営・管理」是针对一个人授予一个在留資格的制度。因此,只要在“主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满足规模要件,从法律上说就可以更新。并不要求第2家公司(副业)也达到同样的规模。
并不需要2家公司都达到3,000万日元(3,000万円)。为了维持在留資格而在各家公司都进行超出实际需要的过度投资,从经营角度来说是低效的。
从道理上说是可以更新的,但有可能被追问与另1家公司的活动实态是否一致。
如果将作为主业的不动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增资到3,000万日元(3,000万円),从道理上说是可以更新的。
不过,有可能被追问“另1家公司在做什么活动”“是否把太多时间花在了那边的业务上,以致于疏于经营主业”这类活动实态是否一致的问题。
审查会更加清晰,法人的维持成本也会降低,因此在实务上最推荐合并。
如果营业额的80%来自不动产管理,那么以不动产管理公司为存续公司,将买卖・旅行业以吸收合并或事业转让的形式并入,并在此时将资本金提高到3,000万日元(3,000万円),是在下一次更新时争取“3年”或“5年”这类长期在留期间的最短路径。
增资的时机与事业报告书的编写质量,是获得更新许可的关键。
关于2025年10月(令和7年10月)施行的新标准的具体运用,可能因地区或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个别判断而有所不同。请务必确认最新的审查方针。
从施行日起满3年之日,即2028年10月16日(令和10年10月16日)之前提出的更新申请,设有过渡措施。
已经以「経営・管理」在留的人,如果在施行日起满3年之日,即2028年10月16日(令和10年10月16日)之前提出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即使不符合修改后的许可基准,也会结合经营状况以及是否有望符合修改后基准等因素,作出许否判断。此外,在审查中,有时会要求提交经过经营方面专业人士评估的文件。
在施行日起满3年之后提出的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需要符合修改后的许可基准。
没有这个必要。「経営・管理」是针对一个人授予一个在留資格的制度,只要主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满足规模要件,从法律上说就可以更新。
有可能被问到“另1家公司在做什么活动”“是否把太多时间花在了那边的业务上,以致于疏于经营主业”这类关于活动实态是否一致的问题。
如果在更新期限临近时才进行,有时会被怀疑是“为签证而准备的做样子资金”。请在决算期或更新前的数月,就完成相关手续。
没有问题。在同1个法人内以多个事业目的开展活动,在在留資格上没有问题。如果是有关联性的事业,通过合并还能让审查更顺利。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性信息。出入境与在留相关规定会有变动,审查结果也因个人情况而异。请确认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 的官方网站,或向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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