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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做法不是隐藏无法提交的材料,而是在上申书中合乎逻辑地说明“为什么无法提交”“预计何时改善”,并以替代材料加以补充。首次更新时,一定程度上会被预期存在准备不足或延迟的情况。特别是税务方面,在申请前营造出“有申报意愿”的形态,是通往获批的捷径。
既没有纳税证明书,也没有法人账户存折,「経営・管理」第1年的更新期限迫在眉睫,这是一件这样的咨询。
坦率承认认识不足,并在上申书中明确记载正在办理逾期申告的手续。
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尚未在日本办理确定申告(纳税)。既然居住在日本,即使是境外的薪资,多数情况下也会产生日本的申报义务。
请坦率承认并道歉“对日本纳税义务的认识不足”,同时明确记载目前正通过税理士办理过去部分的更正申告(或逾期申告)手续。
理想情况下,若能在申请前完成逾期申告并附上纳税收据,将是最有力的挽回措施。税务方面是审查中被审视得最严格的一点。
展示被银行拒绝开户的经过,并以总账加上合同书・请求书这一组材料来证明销售额。
日本的金融机构对外籍新设法人的态度非常严格,有时开户需要花费半年以上。这是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也了解的一项实务障碍。
请记载“已向多家金融机构申请,但因实绩不足等理由被拒绝”“目前正在审查中”等具体经过。
既然没有存折,现金出纳簿或总账就是唯一的证明。展示销售依据的材料请务必一并提交。
以展示内装与设备投资实绩的文件,佐证事业基础已经整备完成。
在内装刚刚完工的阶段,照片上还看不出“生活气息”或“运营气息”。此时,应从正面的角度传达:历经创业初期阶段,作为事业基础的事务所整备终于完成。
建议采用事业进展、未提交材料的理由、资金的透明性、今后的改善计划这4个部分构成。
首次更新时,比起“完美无缺”,更看重作为经营者的诚实性,以及事业的可能性(可信程度)。材料不齐全并不能成为拖延申请的理由,因此首先需要以现有的材料尽力做到最好。
对施行日起满3年之日为止提出的更新申请,设有过渡措施。
在留資格「経営・管理」的上陸許可基準省令经过改正,已于令和7年10月16日施行。对已持「経営・管理」在留的人士,适用以下处理方式。
对已持「経営・管理」在留的人士,在施行日起满3年之日(令和10年10月16日)之前提出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的情况,即使不符合改正后的许可基准,也会综合考虑经营状况以及符合改正后许可基准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许否判断。此外,在审查中,有时会要求提交经过经营方面专业人士评价的文件。
施行日起满3年之后提出的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则需要符合改正后的许可基准。
本国确定申告书的复印件及译文、向日本的汇款记录(海外汇款证明书)、与税理士往来的记录等。最有力的做法,是在申请前完成逾期申告并附上纳税收据。
可以。在展示银行拒绝通知或审查中受理凭证等经过之后,以总账或现金出纳簿、作为销售依据的收据存根、与客户的合同书・请求书这一组材料来证明销售额。
建议采用事业进展报告、未提交材料的理由说明、资金透明性的证明、今后的改善计划这4个部分构成。特别是今后的改善计划,需要以具体承诺何时完成何事的形式书写。
对于在令和10年10月16日之前提出的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即使不符合改正后的许可基准,也会综合考虑经营状况以及符合可能性等因素作出许否判断。此后提出的申请,则需要符合改正后的基准。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性信息。出入境与在留相关规定会有变动,审查结果也因个人情况而异。请确认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 的官方网站,或向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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