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定住签证在留3年后回国,还能再次被申请呼寄吗?
一般社団法人 外国人雇用支援機構(FESO) / 发布 / 最后更新
本文为日语原文的翻译。两者有出入时,以日语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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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即便过去持有过定住签证,也不会自动获得重新签发。但只要再次以公文材料证明作为日裔3世的血缘关系,并备齐能说明经过合理性的客观资料,就有可能再次被呼寄到日本。
这是一件怎样的咨询?
一位以日裔3世身份持定住签证在日本在留3年后,因照顾家人而回国的人士,就再次呼寄提出咨询。
- 咨询类别:定住者签证(有过去在留经历情况下的再次呼寄)
- 情况:祖父为日本人的“日系3世”咨询者。自2020年起3年间,持有在留資格「定住者」 (Long-Term Resident),在日本一家汽车零部件工厂工作,后因照顾本国生病的父亲,未办理签证更新手续便单纯出国回国。目前父亲的身体状况已稳定,希望再次赴日重建生活基础。
- 提问:即便存在数年的空白期,是否仍可能再次被呼寄到日本(办理认定申请)?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会严格审查哪些方面?作为日系3世特有的材料准备注意事项是什么?
过去持有过定住签证,就能自动再次获签吗?
不会自动获签,但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仍有可能再次被呼寄。
即便过去曾持有定住签证,这次也不会自动获得重新签发。但只要再次以公文材料证明作为日裔3世的“血缘关系”,并备齐基于事实的客观证据,办理「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交付申請(呼び寄せ)」,就有可能再次回到日本。本次再申请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提供与过去申请数据不矛盾、确实可靠的血缘证明,并以书面说明一度回国、如今又需要再回日本这一经过的合理性。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会严格审查哪些方面?
分别是与过去申请数据的一致性、回国理由的合理性、在日本的生计维持能力,共3点。
- 与过去申请数据的完全一致性:出入国在留管理庁将过去的全部申请材料作为数据保存下来。如果本国公文材料上记载的姓名拼写、出生年月日、过去的工作经历等,哪怕有1个字与过去的数据不符,就会被怀疑是虚假申请,导致审查大幅延长甚至不被批准。
- 一度回国的理由与再度来日的合理性:会被审视为何未办理上次签证的更新便回国、为何如今又需要再来日本,这一说法是否存在谎言或矛盾。用客观材料佐证存在不得已的事由非常重要。
- 在日本的生计维持能力与接收体制:为避免来日后立即陷入生活困窮,会审查是否已确定在日本的就业单位(接收企业),或者亲属等是否能作为身元保证人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体制。
再申请需要哪些追加材料?
需要能佐证回国理由的证明、能证明过去在留记录清白的证明、能证明接收体制的证明等。
- 能佐证回国理由・空白期间的客观证明:当时的诊断书、治疗费收据、显示当前恢复状态的医生书面材料(及日语译文)。用以证明因人道方面的原因而合法出国。
- 过去在留记录清白的证明:过去在日本工作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书、源泉徴収票、过去的住民税纳税证明书。以此展示自己曾是认真工作、履行纳税义务的在留人员这一事实。
- 日本方身元保证人・接收体制的证明:日本方面的录用预定通知书(雇用合同书),或亲属等的住民税课税・纳税证明书、身元保証書。
- 详细的情况说明书(理由書):为何一度回国、再次希望在日本长期扎根生活的热忱与经过,整理成A4纸1~2页左右。
过去曾以日裔3世身份在日本无麻烦地生活3年这一事实,会成为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眼中重要的信用材料。既然一度出国并存在数年的空白期,就必须重新收集全部材料,但只要制作出与过去数据完全一致的材料,据称就不必对再申请感到恐惧。
常见问题
如果过去签证申请时的材料与本次材料在姓名拼写等方面存在差异,会怎样?
只要与过去提交给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的数据哪怕有1个字不符,就可能被怀疑是虚假申请,导致审查大幅延长甚至不被批准。
应如何证明回国的理由?
当时的诊断书、治疗费收据、显示当前恢复状态的医生书面材料等,能佐证因不得已的人道方面原因而出国的客观证明非常重要。
应如何展示在日本的接收体制?
可以通过日本方面的录用预定通知书(雇用合同书),或亲属等的住民税课税・纳税证明书、身元保証書等来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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