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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适合谁这是关于丈夫获得永住许可后的永住许可申请,由以技人国在留的妻子本人前来的咨询。
指引中并没有写“永住者的配偶指的是在留資格,而不是身份”,因此即使以技人国在留,只要具有永住者配偶的身份,我认为就可能属于特例的适用对象。另一方面,特例中重要的是“有实质内容的婚姻生活3年以上”,如果最近在日本的在留为2年,则有可能被判断为目前有实质内容的婚姻生活仍只持续了2年。建议再次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确认。
这是关于丈夫获得永住许可后的永住许可申请,由以技人国在留的妻子本人前来的咨询。
永住许可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订(令和8年2月24日改訂))的“2 原則10年在留に関する特例”中,并没有写“永住者的配偶指的是在留資格,而不是身份”。
永住许可指引(2026年2月24日修订(令和8年2月24日改訂))的“2 原則10年在留に関する特例”中,并没有写“永住者的配偶指的是在留資格,而不是身份”。因此,我认为可以理解为特例中所说的“永住者的配偶”指的是身份。即使以技人国在留,只要具有永住者配偶的身份,我认为就可能属于特例的适用对象。
要使用特例,重要的是“有实质内容的婚姻生活”持续3年以上。
要使用特例,重要的是“有实质内容的婚姻生活”持续3年以上。在本次咨询中,在日本连续在留的时间是最近的2年,因此我认为有可能是被判断为目前有实质内容的婚姻生活仍只持续了2年。
无论如何,建议先整理婚姻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在日本的在留经过,再次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确认。
无论如何,建议先整理婚姻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在日本的在留经过,再次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确认。
指引中并没有写指的是在留資格,因此我认为指的是身份。即使以技人国等在留,只要具有永住者配偶的身份,就可能属于特例的适用对象。
特例中重要的是“有实质内容的婚姻生活3年以上”。如果被判断为在日本的婚姻生活不满3年,则可能仍不满足条件。
建议先整理婚姻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在留经过,再次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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