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日语原文的翻译。两者有出入时,以日语原文为准。 阅读日语原文(日本語版を読む)
花样滑冰编舞业务属于「芸術」或「興行」之一,原则上不属于「技能(体育指导)」。属于哪一种,并不取决于本人的能力,而是取决于在日本从事的编舞是在非公开场所进行的作品创作,还是与冰演等商业演出相配套的演出内容这一合同层面的因素。
一位居住在海外的花样滑冰编舞师,就受邀来日本时应适用的在留資格前来咨询。
在不向普通观众公开的环境中,纯粹从事创作新节目的活动时属于此类。
在入管法上,「芸術」被定义为“伴随收入的美术、文艺、音乐、摄影、戏剧、舞蹈、电影及其他艺术上的活动”。花样滑冰节目的编排被视为与“舞蹈(舞踊)的创作”等同,属于艺术活动。
受日本选手或俱乐部个人委托,在冰场等地,在不向普通观众公开的环境(练习、集训等)中,纯粹从事创作新节目(作品)的活动时,即属于此类。
以冰演等商业演出的编导,或在现场为演出人员进行编舞、担任舞台监督等业务为滞在的主要目的时属于此类。
「興行」的对象是戏剧、演艺、歌唱、舞蹈、演奏、体育等的兴行(作为表演供观众观看的活动),以及其他艺能活动。
在日本滞在的主要目的,不仅限于事前的编舞创作,而是为“在日本举办的冰演(商业演出)”担任编导,或在演出现场为出演者编舞、担任舞台监督等业务时,即属于此类。
如果涉及向观众收取门票、正式举办的冰演本身的编导等工作,则属于戏剧、舞蹈等的「興行」(或作为支撑演出的工作人员从事的艺能活动)。此时,邀请机构(经纪公司或活动主办方)的资质,以及演出场地的相关规格等,也会成为审查对象。
因为该业务的本质并非体力或技术层面的指导,而是作为表现活动的创作。
「技能」中体育指导者这一类别,是上陸許可基準省令 “技能” 一项中第8号现行规定的类别,其内容为“对体育指导相关技能拥有3年以上实务经验,并从事需要该技能业务的人员”。这并非已被废止的类别,如需查阅依据条文,请参照该第8号。
如果业务的本质是“为提高跳跃、旋转成功率所进行的体力性、技术性指导”,则属于技能。然而,本次咨询者所从事的是“配合音乐进行的滑刃技巧、身体表现、赋予故事性(编舞)”这类表现活动。实务上,以创作为主要目的的编舞师,被认为不应作为体育指导者,而应作为编舞家、舞蹈家(对应「芸術」或「興行」)来处理,这样更为妥当。
以证明业绩的材料、推荐信、证明合同与报酬的材料这3类为核心来准备。
为合法邀请来日,需由日本方面的接收相关人士作为代理人,申请在留資格認定証明書(COE)的交付。以下是以最有可能适用的「芸術」为前提的实务材料要点。
在留資格选择错误(例如:实际内容为编舞,却轻率地以教练身份用「技能」申请等),是因条件不符导致不许可的最主要原因。使合同书中的“业务定义”与“活动场所”符合审查标准,是申请成功的关键。
并非取决于本人的能力,而是取决于在日本从事的编舞活动在什么场所、以什么目的进行这一客观合同内容。如果是在非公开场所进行的作品创作,则属于「芸術」;如果是与冰演等兴行性活动密切相关的编导、编舞活动,则属于「興行」。
体育指导相关的技能,作为上陸許可基準省令 “技能” 一项中第8号现行规定,如果业务本质是体力性、技术性的指导,则属于「技能」。不过,以配合音乐进行身体表现、赋予故事性等创作为主要目的的编舞师,实务上被认为不应作为体育指导者,而应作为编舞家、舞蹈家来处理,这样更为妥当。
需要合同能够保证通过艺术活动获得的收入足以维持在日本的生活。合同书中需明确记载每1个节目或每个滞在期间的报酬金额,且须与日本艺术家相当或更高。
是的。如果涉及向观众收取门票、正式举办的冰演的编导等工作,邀请机构(经纪公司或活动主办方)的资质,以及演出场地的相关规格等,也会成为审查对象。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性信息。出入境与在留相关规定会有变动,审查结果也因个人情况而异。请确认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 的官方网站,或向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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