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日语原文的翻译。两者有出入时,以日语原文为准。 阅读日语原文(日本語版を読む)
即使扶养人因公司原因离职,家人的「家族滞在」也不会在那一瞬间自动被取消或失效。不过如果失业期间恰好与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请的时期重合,生计维持情况将被慎重审查。附上离职票、雇用保险相关材料、存款证明等,如实说明实际情况非常重要。
本文说明以工作类在留資格工作的扶养人因公司原因离职时,家人所持家族滞在签证的处理方式。
不会立即失效。只要扶养人合法维持在留資格,家族滞在的效力就会持续存在。
首先最重要的结论是,并不会因为持有工作类在留資格的扶养人因公司原因离职而失业,就在那一瞬间自动被取消或失效家人的「家族滞在」。
只要扶养人在日本合法维持在留資格,家族滞在的效力就会持续存在。在突然被解雇或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扶养人本人为寻找下一份工作而继续留在日本(以工作类在留資格的身份继续求职活动,或视情况变更为「特定活動」)是被认可的,因此家人也可以随之继续留在日本。
不过,如果扶养人的在留資格经由「特定活動」变更为「特定技能1号」,由于不允许携带家属,家人将无法继续以「家族滞在」在日本在留。
继续在留本身是可行的,但更新申请需要非常谨慎地应对。
继续在留本身是可行的,但如果在“因公司原因而失业的期间”,恰好遇到配偶或子女家族滞在的更新期限(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请)到来,就需要谨慎应对。
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在判断是否批准家族滞在的更新时,最重视的是“生计维持条件”。这是指在不依靠生活保护等制度的情况下,是否能够依靠扶养人的经济能力过上稳定、自立的生活这一标准。
即使离职原因在于公司一方(破产或解雇),审查的标准本身也不会改变。如果在收入为零的状态下,不做任何说明、不附加任何材料,就按通常方式提交更新申请,很可能被认为“目前的家庭缺乏扶养能力”,从而增加不许可的风险。
会确认再就业活动的实际情况、失业期间生活费的来源、资格外活动时间这3点。
即使是突然失业,只要有通过ハローワーク(公共职业安定所)等积极开展求职活动、寻找下一份工作的实绩,就有望被视为不得已的过渡期而获得较为灵活的审查。不过,前提是本人确实在认真进行求职活动。
需要提供客观证据,说明在没有收入的期间,家人在日本是如何维持生活的。因公司原因离职的情况下,只要在ハローワーク办理手续,经过7天的等待期后即可领取雇用保险(失业补助金)。需要以这笔失业补助金以及此前的积蓄(存款)为依据,证明生活并未陷入困境。
即使理由是生活困难,也不允许家族滞在的配偶全职工作赚取生活费。必须遵守资格外活動許可的规定,即原则上每1周不超过28小时。如果超出这一范围工作,将构成不法就労,进而影响家人的在留期间更新以及将来的永住许可申请。
需要一整套材料,用以说明属于公司原因失业、生活稳定,以及正在为再就业积极行动。
如果在失业期间恰逢更新,除通常所需材料外,还需附上能够客观说明“虽然是因公司原因意外失业,但依靠失业保险等生活稳定,并且正在积极寻找下一份工作”的材料后再提出申请。
扶养人本人需要在离职后14日以内申报,但家族滞在一方的家人无需申报。
持有工作类在留資格的扶养人本人,有义务在离职(包括被解雇或公司破产)之日起14日以内,通过网络(电子申报系统)或邮寄方式,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庁提交“所属機関に関する届出(契約終了)”。如果放任不管,即使属于公司原因,也会构成义务违反,对下一次更新造成负面评价。
受扶养的家人(配偶或子女)本人,无需就扶养人离职一事逐次单独提交申报。家人一方是否具备扶养能力,会在下一次在留期间更新时一并被审查。
最应避免的是隐瞒失业事实、提交与实情不符的申请,或者不提交失业保险、存款证明就放任不管的不完整申请。备齐离职票和ハローワーク的相关材料,如实公开实际情况,才是获得良好结果的关键。
不会被取消。只要扶养人在日本合法维持在留資格,家族滞在的效力就会持续存在。是否具备扶养能力,会在下一次在留期间更新时被审查。
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属于公司原因离职的离职票等材料、雇用保険受給資格者証等求职活动记录、存折复印件、如有内定通知书则提供其复印件,以及汇总经过与今后展望的情况说明书。
持有工作类在留資格的扶养人本人,有义务在离职之日起14日以内,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庁提交“所属機関に関する届出(契約終了)”。家族滞在一方的家人无需申报。
不被允许。即使已取得資格外活動許可,原则上也必须遵守每1周不超过28小时这一范围。超出该范围将构成不法就労。
本文提供的是一般性信息。出入境与在留相关规定会有变动,审查结果也因个人情况而异。请确认 出入国在留管理庁 的官方网站,或向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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