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人国」离职后已确定内定单位,但变更为「特定活動」的申请却在在留期限前夕被拒绝。这是为什么?
本文为日语原文的翻译。两者有出入时,以日语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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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适合谁这是一位接受外国人才中介公司咨询的行政書士提出的咨询。
解答
关于不许可理由“期间短”,有推测认为由于已经获得内定,以「特定活動」继续求职活动的必要期间可能被判断为实质上为零。另一方面,根据经验,并不存在“仅因在留期限临近就不允许变更”的做法。如果已确定内定单位,一般认为接下来应准备资料,考虑申请变更为「技人国」。
这是什么样的咨询?
这是一位接受外国人才中介公司咨询的行政書士提出的咨询。
- 咨询类别:特定活動
- 申请类别:变更
- 情况:一名外国人于今年3月从在留資格「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 (Engineer/Specialist in Humanities/International Services) 的工作离职,之后进行求职,在中介公司登记后确定了内定单位。由于在留期限为7月3日,本人于6月30日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 (Regional Immigration Services Bureau)咨询,得到可以申请变更为「特定活動」 (Designated Activities) 的答复,于7月2日提出了变更申请(本人申请,附内定通知书等),但次日7月3日即收到变更不许可的通知。理由是“因为期间短”,但不清楚是什么期间短导致不许可。
- 提问:(1)不许可理由中的“期间短”,是指到在留期限为止的期间、可以作为特定活動在留的期间,还是离职后的求职期间?在网上看到“在留期限临近时不允许变更”的说法,是否存在这样的做法或观点?(2)我认为以技人国等工作签证工作的人离职后也可以申请求职用的特定活動,但是否可以理解为离职理由仅限于解雇等不得已的情况,而且审查本身也非常严格?(3)作为中介公司应注意的事项,除了确认前一份工作的离职理由、管理及确认离职后的求职活动、确认维持生活的方法、确认3个月以上无法从事本来业务的情况、掌握在留期限这5点之外,还有其他吗?
“期间短”被认为是指什么?
由于已经获得内定,继续求职活动的必要期间可能被判断为实质上为零。
虽然只是推测,但一般认为,既然已经获得内定,可能是因为以「特定活動」继续求职活动的必要“期间”实质上为零。另一方面,根据经验,并不存在仅因在留期限临近就不允许变更的做法。
离职后申请特定活動时,离职理由重要吗?
是否因公司方面的原因离职,被认为是审查的关键。
在本案中,是否因公司方面的原因(公司原因)离职,被认为是审查的关键。
中介公司还有其他应确认的事项吗?
提问中的5点都被认为是应注意的事项。
提问中的5点(前一份工作的离职理由、离职后的求职活动情况、维持生活的方法、确认无法从事本来业务的期间、掌握在留期限)都被认为是应注意的事项。如果已确定内定单位,一般认为接下来应准备必要的资料,考虑申请变更为「技人国」。
常见问题
是否会因在留期限临近而导致变更为「特定活動」不许可?
根据经验,并不存在仅因在留期限临近就不允许变更的做法。
已获得内定时,申请变更为特定活動(继续求职)是否会不利?
由于已获得内定,继续求职的必要期间可能被判断为实质上为零,这可能是不许可的原因之一。
特定活動不许可后,接下来应考虑什么应对?
如果已确定内定单位,一般认为应准备资料,考虑申请变更为「技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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