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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适合谁一位在亲哥哥去世后与其配偶结婚的人,就接来家人提出的咨询。
「家族滞在」适用对象的子女,除了申请人的亲生子女外,还包括养子女以及被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但原则上,如果不是申请人本人的子女,则不属于适用对象。不过,如果出身国的身份制度、家庭制度与日本不同,通过详细说明该国的习惯、申请人实际养育该子女的事实,以及在日本也将同居监护的情况,仍有获得认可的空间。
一位在亲哥哥去世后与其配偶结婚的人,就接来家人提出的咨询。
原则上,如果不是申请人本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或被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则不属于适用对象。
「家族滞在」中的“子女”,除了申请人的亲生子女外,还包括养子女、被认领的非婚生子女,但原则上,如果不属于申请人本人的子女,则不属于适用对象。
在本案例中,大孩子既不是咨询者本人的亲生子女,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养子女,而是配偶带来的孩子。如果直接套用日本的制度,原则上这种身份很难被纳入「家族滞在」的适用对象。
通过详细说明该国的习惯以及实际养育的事实,仍有获得认可的空间。
这一处理方式是以日本的收养、认领制度为前提的,但当然也考虑到各国的身份制度、家庭制度存在差异这一情况。因此,通过详细说明该国的习惯、申请人实际养育该孩子的事实,以及在日本也将同居监护的情况,仍被认为存在获得认可的空间。
首先应确认该记载存在于何种公文书、以何种形式记载,这是出发点。
首先应准确确认该记载存在于何种公文书中、以何种形式记载,这是出发点。记载是在妻子一方的文件中,还是在申请人一方的文件中,以及该记载的法律意义(只是作为同居家庭成员的记载,还是能够证明亲子关系),会因情况不同而使说明的构建方式发生变化。
由于这些手续耗时较长,且未必能提高获得许可的可能性,因此建议先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进行事前咨询。
监护人选定和收养手续都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而且即便办理了这些手续,也未必能直接导致「家族滞在」获得许可。实务上,比较现实的做法是先确认手中公文书的记载内容,然后向办理申请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进行事前咨询,一边确认需要哪些补充说明和材料才能提高获得认可的可能性,一边推进后续手续。
一方面确认公文书,一方面准备说明养育事实的资料,并在申请前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进行事前咨询。
建议一方面确认公文书的记载内容,一方面准备用于说明实际养育事实的资料,并在申请前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进行事前咨询。
原则上,如果不是申请人本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或被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则不属于适用对象;但如果出身国的制度与日本不同,通过说明实际养育的事实等,仍有获得认可的空间。
重要的是详细说明该国的家庭制度、习惯,以及申请人实际养育该孩子的事实、在日本同居监护的计划等。
仅有记载并不能说是足够的。需要确认该记载存在于谁的文件中,以及记载具有何种法律意义。
收养手续耗时较长,而且未必能提高获得许可的可能性。建议首先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进行事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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