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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已大学毕业后就读研究生院(硕士课程)的人士,也能够满足特定活動9号(实习)的要件。不过由于硕士课程在学期间较短,“修业年限”与“修业计划的合理性”会比本科生受到更进一步的审查。
一位就读海外研究生院的人士,就日本为期1年的实习,询问与本科生审查上的差异。
可以取得。不过在学・毕业要件的审查会比本科生更严格。
结论是,即便是已大学毕业后就读研究生院(硕士课程)的人士,也能够毫无问题地满足特定活動9号(实习)的在留資格要件。
不过,在入管法所定基准省令(上陆许可基准符合性)的解释上,研究生特有的“修业年限”与“修业计划的合理性”,往往会比本科生受到更进一步的审查。“属于在学期间教育的一环”这一根本目的相同,但在实务上,存在若干与本科生不同、需要注意的要点。
期间设有“不超过1年,且不超过该大学修业年限的二分之一”的上限,硕士课程尤其会被严格审查两者能否兼顾的可行性。
特定活動9号(实习)的绝对条件是“在外国的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中”。因此,如果按计划会在实习期间从研究生院毕业(修完),这样的申请是不被认可的。
特定活動告示第9号规定,实习期间为“不超过一年,且累计不超过该大学修业年限二分之一的期间内”。硕士课程的修业年限为2年,其1/2即1年为上限。也就是说,本案“1年”这一计划正好贴着这一上限,并非说明理由就可以更长。
本科生在学期间长达4年,即便开展1年的实习,毕业时间往往仍有余裕。但硕士课程一般“2年”,在学期间较短,如果将其中1年用于日本的实习,“在修业年限(2年)之内,听课、硕士论文的撰写与审查,能否与日本1年的实务兼顾”这一可行性会受到严格审查。
本国的研究生院必须出具证明,同意在日本实习期间将本人以“在学生(或休学生)”身份合法保留学籍(在学证明书或实习许可书等)。
如果能证明研究课题与在日本的实务内容具有学术上的关联性,会成为有力的说服材料。
特定活動9号的省令基准规定为“作为外国大学学业的一环,基于该大学与日本接收机构之间的约定(合同),作为学分或毕业要件而实施”。
对研究生而言,不能只是单纯坐着听课取得学分,能够证明“自身的研究课题(硕士论文题材)与在日本企业开展的实务内容之间,存在高度的学术关联性・协同效应”,会成为对审查官更有力的说服材料。
由于研究生的研究内容比本科生更加专业,如果接收企业安排的业务被认定为“单纯的一般事务”或“现场的简单作业”等单纯劳动,就存在被认定为“与研究生院的教育水平不相称”而不予许可的风险。
理所当然要在最低工资以上,此外还宜与日本员工同等或更高。
实习支付的报酬,理所当然必须在“最低工资以上”。而且宜与日本员工(或日本研究生实习生)同等或更高。
咨询人已经是大学(学士)毕业后的研究生。因此接收企业不应按普通学生打工的时薪水平设定工资,而应在雇用合同(实习合同书)中明确写明与大学毕业・研究生在读经历相称的合理报酬额(换算为月薪或时薪)。
本国研究生院、企业与研究生院之间的合同、企业与本人之间的合同、企业制作的实施计划书这4类。
要确保特定活動9号的认定申请顺利成功,需要日本接收企业、本国研究生院、本人3方之间周密地准备材料。
在硕士课程这样较短的在学期间内开展为期1年的长期实习时,为避免被质疑“是否只是名义上保留学籍”,最重要的实务要点是有条理地证明与本国研究生院课程安排(修业年限)的整合性。
硕士课程一般在学期间为2年,较为短暂,如果将其中1年用于日本实习,能否与听课、硕士论文的撰写与审查兼顾的可行性会受到严格审查。此外特定活動告示第9号规定期间上限为“不超过一年,且累计不超过该大学修业年限二分之一的期间内”,修业年限2年的硕士课程中,1/2即1年正好是上限。
不可以。特定活動9号的绝对条件是“在外国的大学(研究生院)就读中”,因此按计划会在实习期间毕业(修完)的申请不被认可。
宜为与研究课题具有学术关联性的高度业务(研发、市场营销、技术实务等)。如果被认定为一般事务或现场简单作业等单纯劳动,会有被认为与研究生院教育水平不相称而不予许可的风险。
需要最新的在学证明书、证明该实习是研究生院课程一环(作为学分对象或毕业要件)的文件,以及认可赴日及为期1年实习的大学承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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